
一、项目名称:
单位实施会计电算化备案
二、申请条件:
1、会计基础工作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证书;
2、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须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并取得合法使用权;
3、配备专门运行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配备专职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软硬件人员,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
4、在实施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前,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须同步运行一定时间(一般为3个月),并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5、会计资料的录入、核算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期套打输出统一的会计可见性文档,并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存;
6、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具备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规范》(GB/T19581-2004)的接口标准;
7、各单位须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为与电子信息系统控制要求相适应,各单位应当结合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维护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等电算化管理制度。
三、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关于本市企业、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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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数量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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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含电子备案表) |
3 |
原件及电子文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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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接口传出的单位账务数据软盘 |
1 |
电子文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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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使用会计科目一级代码表 |
1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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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有关管理制度 |
1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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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并行期间套打输出会计可见性文档(抽样资料) |
记账凭证(含外币凭证) |
1(2)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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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日记账 |
1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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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日记账(含外币账户) |
1(2)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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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账 |
1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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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类账 |
1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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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并行期间主要报表 |
资产负债表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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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 |
1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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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
1 |
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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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为机构代码证) |
1 |
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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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操作软件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2人以上 |
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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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操作软件人员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 |
2人以上 |
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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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财务软件发票 |
1 |
复印件 | |
五、办事程序:
1、先进行手工与计算机并行记账一段时间,一般为3个月,并做到两者相一致。
2、会计基础工作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证书。
3、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上海市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按《单位申请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报送资料接收清单》报送资料,同时报送按《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规范》标准传出的财务数据软盘。
4、主管财政部门审查有关资料,用《数据接口标准检测软件》检测单位上报数据,符合要求的则予以备案。
5、备案完毕后,单位即可按备案表上所填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时间进行计算机记账。并将《上海市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报送同级税务部门。
6、备案后,如果单位对已使用的财务软件进行重大修改或升级更版、或对会计电算化备案工作做出重大调整时,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六、备案期限:
区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财政局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
七、承办部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奉贤区财政局会计科,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919号电信大楼13层,33611044、33611045
八、监督渠道: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区财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投诉、举报。投诉电话:33611027。
对于会计税务上还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打电话进行相关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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